#周易的刑訴整理:EP1
大家好,我是周易老師。老師接下來不定期會整理刑事訴訟法的考試重點,內容是參酌重要的實務與學說見解彙整而成,希望能為同學們之後的考試盡一份心力!
今天是第一集,我們來看「質問權保障內涵——與實務見解之對照」:
一、實務對於質問權內涵的整體論述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12號刑事判決】(重要!重要!林鈺雄老師稱是「集大成」的判決,完全採納學說的要求~~)
1、被告之 #對質詰問權,乃憲法所保障之基本訴訟權,刑事被告於整個程序中,至少固應有一次 #面對面、#全方位 對不利證人質疑及發問之 #適當機會,然對質詰問權所保障者,乃 #權利得以行使之適當機會,而 #非現實上之行使,倘審理事實之法院已賦予被告對不利證人對質詰問之機會,被告明示放棄不行使之,其權利自未受剝奪,自無許其事後指摘對質詰問權遭剝奪,而資為上訴第三審理由之餘地。
2、查證人吳憲人、洪教淳於民國一0三年八月五日第一審審判期日到庭經檢察官及其他共同被告詰問,上訴人則因另案在監未提解到庭而未克對質詰問。惟上訴人業於其後之八月十九日審判期日踐行對吳憲人之對質詰問程序,復於一0四年四月十三日原審之審判期日再次詰問之,是其對證人吳憲人之不利證詞業已充分、全面地行使對質詰問權;另上訴人於原審雖曾一度聲請傳喚洪教淳,然於一0四年五月十八日之審判期日亦明確表示「捨棄傳喚」,有各該筆錄在卷可徵(見第一審卷五第四至三七頁、第一四二至一四九頁、原審卷一第一八0至二0八頁、卷二第三0頁)。原審既已充分賦予上訴人對洪教淳行使對質詰問權之機會,上訴人自行捨棄不行使,自無違法可指。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67號刑事判決】
被告之對質詰問權固應予保障,然對質詰問權所保障者,乃 #權利得以行使之適當機會,而 #非現實上之行使。倘審理事實之法院已賦予被告對不利證人對質詰問之機會,被告明示放棄不行使之,其權利自未受剝奪,自無許其事後指摘對質詰問權遭剝奪,而資為上訴第三審理由之餘地。
二、質問權內涵於實務上之例證
(一)適當機會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302號刑事判決】
1、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雖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然其施行法第七條之三規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故被告以外之人於前開法條施行前在審判外之陳述,#如已給被告對質詰問之機會,#或該陳述人曾於審判中到場與被告面對面並具結陳述,#使被告有與之對質或詰問其先前與審判中陳述之瑕疵的機會,#被告之對質詰問權既已行使或可行使而不行使,#即不能謂其對質詰問權被剝奪而否定該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
2、卷查本件證人鄭理想在嘉義市調查站之陳述,係於前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施行前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所為,而第一審亦曾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傳喚該證人到庭,與上訴人面對面具結陳述,並詢問上訴人對其陳述之意見,使上訴人之對質詰問權有行使之機會,則上訴人或其辯護人既得與鄭理想對質或詰問其在嘉義市調查站與第一審審判中陳述之瑕疵,縱未行使,依前開說明,仍不能否定鄭理想在嘉義市調查站之陳述之證據能力;原判決採用該項陳述作為判決基礎,而未對上訴人之辯護人主張該項陳述無證據能力一節,予以指駁,縱有瑕疵,然此僅屬訴訟程序違法,對原判決結果顯無影響,自不得執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上訴意旨(一),顯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二)面對面提問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49號刑事判決】
1、刑事被告之對質、詰問權,係屬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所保障之基本人權及第十六條所保障之基本訴訟權(司法院釋字第三八四號、第五八二號解釋參照),為確保刑事被告此二項權利,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除保留被告此二項權利外,另設立交互詰問制度,並採用傳聞法則,於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故證人在刑事訴訟,原則上,應於審判中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與被告同時在場彼此面對面互為質問及接受被告之詰問,其陳述始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如證人以聞自他人(即原始證人)在審判外之陳述作為內容之陳述,因非陳述其親自聞見或經歷之事實,而屬傳聞之詞,即無從藉由被告與其對質及對其詰問,以擔保其陳述內容之真實性,又 #因該他人(#即原始證人)#非親自到庭作證,法院無從命其具結而為誠實之陳述,#亦無從藉由被告對質詰問權之行使,#以確認該傳聞陳述之真偽,以之作為不利被告之證據,#即侵害被告憲法上之對質詰問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認不具證據能力。
2、卷查證人即警員范陽宗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在原審證稱:「線民只說這個人從外地帶大批毒品進入新竹縣市來,沒有說要買或要賣,最後我們得知這個人是要到竹北來」、「線報沒說這個人的毒品是在竹北市買的」等語,係聽自其所謂「線民」之陳述,並非其親自聞見或經歷之事實,係屬傳聞證據,依前開說明,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並無證據能力,原判決將之採為認定上訴人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而未說明其根據何法律之規定,自難謂非違法。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872號刑事判決】
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證人、鑑定人由審判長訊問後,當事人及辯護人得直接或聲請審判長詰問之」,此項被告詰問權之規定,旨在發現真實及保障人權,應屬被告之基本訴訟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八四號解釋謂:「關於秘密證人制度,剝奪被移送裁定人與證人對質詰問之權利,並妨礙法院發現真實」,雖係就檢肅流氓條例有關秘密證人規定所為之解釋,然舉輕明重,此一解釋已明示被告對證人之詰問權係被告之基本訴訟權,應受憲法之保障;本件上訴人於原審上訴審即審判程序,經審判長訊以有何證據請求調查時,即答稱:「#希望能與陳俊傑對質」(上訴卷第一五五頁),於原審亦辯稱證人陳俊傑、蔡佾臻、黃鳳嬌(冒名蔡玉惠)所供前後不一,請求傳訊釐清(上更一卷第三九頁)等情,原判決雖以陳俊傑等三人前均已到庭陳述明確,核無必要,#但陳俊傑等雖曾於審判中傳訊到庭,#惟並未賦予被告對質詰問之機會,#原審遽行採認渠等供述為不利上訴人之認定,#所踐行之訴訟程序,#於法自有未合。
(三)全方位、至少一次性質問之要求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5356號刑事判決】
當事人聲請調查之證據,事實審法院如未予調查,又未認其無調查之必要,而以裁定駁回之,或於判決理由予以說明者,其踐行之訴訟程序,即難謂並無瑕疵。又「對於被告之請求對質,除顯無必要者外,不得拒絕。」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定有明文。甲○○於歷審一再陳稱證人葉旭生夫妻係因遭警方在其住處查獲含有海洛因殘渣之針筒,與警方約定縱放其妻吸毒犯行為條件,始與警方配合供稱向甲○○購買毒品,其供詞非出於自願,自失真實,不得採為論罪之依據云云,並請求傳喚葉旭生到庭予以查明實情(見第一審卷第二十九、三十三頁,原審卷第五十三、六十二頁);而證人葉旭生雖於檢察官偵查中到庭證述其向甲○○購買毒品海洛因之事實,#但似係同庭隔離偵訊,#並未曾與甲○○對質、#詰問,#有該訊問筆錄可稽(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一八號偵查卷第二十九至三十一頁),則甲○○上開所陳是否確有其事,即欠詳明。證人葉旭生經第一審於審判期日傳喚並未到庭,原審對於甲○○上開調查證據之請求,亦未予置理,且未於判決說明其毋庸傳喚查證之理由,仍逕行引用葉旭生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之證供,採為對甲○○論罪之依據,其所踐行之訴訟程序自難認允洽,#並有妨害法律所保障被告對證人詰問權之行使,#而難昭折服。甲○○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尚非全無理由,應認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 文字與圖示內容係整理並改寫自:林鈺雄,刑事訴訟法實例解析,2021年2月三版,頁220-222、226,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主要是參考頁226增補而成。
🍤🍤🍤🍤🍤🍤🍤🍤🍤🍤🍤🍤🍤🍤🍤
【周易老師的刑訴書籍】
上榜模板刑事訴訟法
https://www.sharing.com.tw/product.php?isbn=9PE08
周易的刑事訴訟法選擇題
https://www.sharing.com.tw/product.php?isbn=TPC04
刑事 訴訟 法 222 在 文茜的世界周報 Sisy's World News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0701紐約時報
*【川普集團和高管因稅務調查被起訴】
曼哈頓大陪審團已對川普集團及其財務長Allen H. Weisselberg提起刑事訴訟。起訴書內容持續保密,包括Allen H. Weisselberg及川普集團,在一日下午將接受紐約法官提審。
https://www.nytimes.com/2021/06/30/nyregion/trump-organization-cfo-allen-weisselberg.html
*【在共和黨反對的情況下,眾議院成立特別委員會來調查1月6日在國會大廈發生的騷亂】
以222票對190票通過了成立特別委員會來調查1月6日在國會大廈發生的騷亂,其中只有兩名共和黨人投贊成票。眾議院長裴洛西表示,我們對憲法和美國人民有責任要找出1月6日的真相,並確保此類對我們民主的攻擊永遠不會再發生,並稱1月6日是“最嚴重的事件之一”,是我們歷史上最黑暗的日子。”
https://www.nytimes.com/live/2021/06/30/us/joe-biden-news
*【紐約市長的競爭仍然激烈,Adams在修正後的排名中領先】
紐約市選舉委員會在民主黨市長初選中公佈新的計票結果,然後又收回計票結果,造成混亂的一天後,該委員會發佈了一份新的初步計票結果,表明初選當晚原本領先的Eric Adams和他對手的競爭激烈。根據週三的非約束性計票結果,Eric Adams在最後一輪投票中僅以14755票領先Kathryn Garcia,得票率約為2個百分點。mayawiley在最初的計票中排名第二,但在淘汰賽結束後,她幾乎沒有落後于Kathryn Garcia:兩人的票數相差不到350票。
https://www.nytimes.com/2021/06/30/nyregion/mayoral-results-vote-count.html
*【佛羅里達公寓倒塌案包含兒童已有18人遇難】
邁阿密戴德縣市長Daniella Levine Cava表示,尋找倖存者後近一周,仍有多達 145人失蹤。週三發現了兩名4歲和10歲兒童的屍體,已知的死亡人數增至18 人。隨著搜救工作的繼續,對公寓大樓的調查以及可能出了什麼問題的調查也在進行。Champlain Towers South公寓董事會的前成員Max Friedman表示,一些董事會成員已經辭職,得知部分是因為維修方面的爭議。
https://www.nytimes.com/live/2021/06/30/us/miami-condo-building-collapse-updates
*【在變異的推動下,大流行在世界許多地區再次激增】
科學家們認為,Delta變異株的傳播能力可能是原冠狀病毒的兩倍,它可能感染一些部分接種過疫苗的人,這讓公共衛生官員感到震驚。未接種疫苗的人群,無論是在印度還是在印第安那州,都可能成為新變種的孵化器,這些變種可能以令人驚訝和危險的方式進化,而Delta產生了印度研究人員所稱的Delta Plus。還有Gamma和Lambda變體。
https://www.nytimes.com/2021/06/30/world/asia/virus-delta-variant-global.html
*【Covid-19實時更新】
#繁文縟節影響了美國分送疫苗的進程。美國與Moderna和Covax有為期一年的捐贈協議,而Covax此前與Moderna簽訂了賠償協定,使該公司免於承擔疫苗潛在危害的責任。美國駐伊斯坦堡大使館官員曾與當地監管機構合作,食藥署對疫苗的審查;巴基斯坦監管機構在批准疫苗使用之前,必須仔細檢查疫苗批次和生產工廠的大量材料,這也使載有250萬劑Moderna冠狀病毒疫苗的商用飛機,從達拉斯起飛前往巴基斯坦伊斯坦堡時,經歷了一場令人目眩的官僚來回奔波,才把疫苗送達。
#世界衛生組織官員警告說,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區繼續受到 Covid-19 感染和死亡人數不斷增加的打擊,突顯出全球在獲得疫苗方面存在嚴重不平等。
#一項新的民意調查發現,美國人在疫苗接種情況方面因家庭而存在嚴重分歧,77% 的已接種疫苗的成年人表示他們家中的每個人都接種了疫苗,而類似比例 75%的未接種疫苗的成年人表示與他們住在一起的任何人都沒有接種疫苗。
#美國疾病控制與預防中心主任堅持建議,在大多數情況下,完全接種了冠狀病毒疫苗的人不需要戴口罩,但補充說,在某些情況下,地方當局可能會採取更嚴格的措施來保護未接種疫苗的人。
#法國周三結束了對餐館、電影院和其他公共場所的大部分容量限制,但當局警告說,如果疫苗接種率放緩,Delta變體的傳播可能會危及該國的進展。
#俄羅斯總統普丁敦促俄羅斯人接種新冠病毒疫苗,這是他迄今為止對此事發表的最廣泛的評論,因俄羅斯正面臨對抗新一輪疫情來襲。
https://www.nytimes.com/live/2021/06/30/world/covid-19-vaccine-coronavirus-updates
*【中共慶祝建黨百年,習近平稱共產黨“深刻改變”中國】
中國領導人習近平展現自信姿態,對共產黨在領導中國走向繁榮和世界影響力方面發揮的作用表示稱讚。習近平說,一百年來,中國共產黨團結帶領中國人民,書寫了中華民族幾千年歷史上最恢宏的史詩。
https://cn.nytimes.com/china/20210701/china-communist-party-anniversary/
*【法院推翻對Bill Cosby的性侵定罪,從監獄中獲釋】
賓州最高法院推翻對老牌諧星Bill Cosby2018年的性侵犯罪後,Bill Cosby於週三從監獄獲釋,這是#MeToo 時代首批備受矚目的刑事審判之一的戲劇性逆轉。
https://www.nytimes.com/2021/06/30/arts/television/bill-cosby-release-conviction.html
*【美國前國防部長倫斯斐去世,享壽88歲】
倫斯斐家族的發言人Keith Urbahn 表示,倫斯斐因多發性骨髓瘤,在新墨西哥州Taos County家中過世,倫斯斐曾是美國前總統福特及小布希執政時期國防部長,曾是布希內閣鷹派代表人物之一,在美國出兵伊拉克及阿富汗決策上扮演重要角色。
https://www.nytimes.com/2021/06/30/us/politics/donald-rumsfeld-dead.html
刑事 訴訟 法 222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批踢踢江湖傳說裡的長輩群組圖,
台灣鄉土法學再次進化的法學上新發現。
這應該不算假訊息......而根本就是 #煽惑犯罪 了吧?
煽惑長輩跑去超商當竊盜、搶奪、強盜的現行犯,然後人人都可以逮捕。
刑法 第 153 條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刑事訴訟法 第 88 條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