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讓地方長輩能安心唱歌 -
最近著作權修法後很多鄉親在問
里社區活動中心伴唱機是不是違法
黃偉哲 市長已經有明確準備了
市府現在會先跟唱片公司協商版權問題
另外每年也有編列版權費用
在新法剛上路階段也會勸導、溝通
不會先開罰
但是最重要的是
里社區活動中心千萬不要
擅自灌錄來路不明歌曲
也不要讓民眾任意灌歌
不然這樣是連市府都幫不了的!
這邊也希望經濟部智財局與立委們
能夠盡快對著作權法第55條清楚修訂解釋
讓地方長輩能安心唱歌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3萬的網紅超級旅行者,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 考潛水執照 2. 高空彈跳 3. 空中跳傘 4. 壯遊 (打工度假) 5. 開露營車旅行 6. 超過百場演講經歷 7. 印度自助旅行、騎重機 8. 出版兩本著作 9. 上節目、新聞、廣播 10. 製作百萬爆紅影片 11. 在澳洲做到主管職位 12. 一個人旅行 13. 爭取自己的權益 14. ...
著作權法第55條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鬥陣來關心】員工表演節目錄製成影片上網/傳閱的著作權問題
作者:王惠玲
將員工利用他人的音樂或配樂,自行編舞或歌唱表演之節目錄製成影片上網供他人欣賞傳閱,是不是有侵害他人音樂著作權的疑慮呢?
晚會上舞蹈或歌唱表演中,通常會至少包括下列幾個著作,一是利用作詞曲人的「音樂著作」,如直接播放他人演唱錄製的錄音帶則是「錄音著作」;如音樂是使用視聽影片(屬「視聽著作」)中的「聲音部分」,則不屬單獨的「錄音著作」,而是利用「視聽著作」之部分。 演奏音樂或表演歌曲時,是樂團或歌手就「音樂著作」之「表演」,是以獨立之著作保護 ; 如有利用他人編的舞來表演,這舞碼就是編舞老師的「舞蹈著作」; 員工配合音樂唱歌及/或跳舞,對於「音樂著作」及「舞蹈著作」進行「表演」,員工每一次的「表演」都是獨立不同的「表演」; 如果將該「表演」錄製成視聽影片,則是「視聽著作」,其中包括上述各種著作之重製或再利用。上述幾個「著作」都有其個別著作權的保護,但「表演」因為被利用而結合至「視聽著作」中,在被合法結合後,對於結合成果中「表演」的再利用,「表演」的著作權人對利用人不能行使權利。例如模仿「視聽著作」中「表演」之著作權人之唱歌跳舞,「表演」之著作權人不能再主張著作權。
在公開場合之活動利用他人歌曲或音樂時,一般人都已知道要向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例如,MÜST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取得詞曲人的授權,但這並不當然包括利用「錄音著作」或「視聽著作」的「聲音部分」的授權,往往尚須向唱片公司或發行公司取得授權。
我國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屬非經常性的非營利目的活動,利用人得主張合理使用著作,無庸得到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針對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通常考慮下列層面:
(一)是否非屬「以營利為目的」:所謂「以營利為目的」,並非僅指經濟上利益可立即實現者,包含經濟上利益可能轉換為無形或延後發生者,如企業形象活動、商業與公益結合之活動等,均屬以營利為目的之行為。
(二)是否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解釋上應指未對觀眾或聽眾收取入場費、會員費、清潔費、服務費、飲食(料)費或器材費等與利用著作行為有關之直接或間接之相關費用。
(三)是否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指未對表演人在活動中所為之表演支付相當之酬勞或對價。
(四)必須是「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亦即所利用之著作必需經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者。
(五)必須是「特定活動」:如屬經常性活動利用著作者,即不符合理使用要件。
但利用他人著作之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認定之,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二項規定,以下列事項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是否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指被利用之原著作屬事實性的?還是虛構性?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無論如何,公開場合之活動如涉利用他人著作,仍以事前評估是否合於合理使用,或取得合法授權才能安心使用。
著作權法第55條 在 科技產業資訊室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扮皮卡丘侵不侵權 4大關鍵~ ]
不少團體辦活動想要利用Pokemon GO周邊商品炒熱氣氛,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說,只要掌握4個關鍵,就不用擔心侵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說,只要掌握非營利、非經常性辦理、未向觀眾收費、未支付表演人報酬等4關鍵,就不用擔心侵權。
智慧局表示,根據著作權法第59條之1規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的人,得以移轉所有權方式散布之。
官員以學校校長扮演「皮卡丘」為例,若校長穿著正版精靈寶可夢商品扮演該角色,由於該活動不是以營利為目的、不是經常性辦理(開學季才舉辦)、沒有向觀眾或聽眾收取費用(例如:家長)、沒有對表演人(校長)支付報酬。
基於上述4項原則,官員認為,根據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可在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著作,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不過,官員提醒,若未經授權同意,擅自將精靈寶可夢中的角色繪製在海報上,由於重製權為著作權人專有權人,因此恐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規定,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75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55條 在 超級旅行者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1. 考潛水執照
2. 高空彈跳
3. 空中跳傘
4. 壯遊 (打工度假)
5. 開露營車旅行
6. 超過百場演講經歷
7. 印度自助旅行、騎重機
8. 出版兩本著作
9. 上節目、新聞、廣播
10. 製作百萬爆紅影片
11. 在澳洲做到主管職位
12. 一個人旅行
13. 爭取自己的權益
14. 開小飛機 (輕航機)
15. 爬冰河
16. 高空繩索
17. 黑水漂
18. 看藍光螢火蟲
19. 在國外融入當地生活
20. 印度沙漠騎駱駝
21. 澳洲烏嚕嚕露營
22. 印度搭40小時臥鋪火車
23. 招待全家人到澳洲旅行
24. 刺青
25. 在印度喝大麻拉西
26~30. 斜槓人生(旅遊作家、講師、部落客、YouTuber、影音導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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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著作權 [合理使用] 的法條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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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了著作財產權的限制,除了第65條規定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外,第65條前各條規定需在合理範圍內得使用,而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受限制的各種狀況,是屬於廣義範圍中的合理使用概念。第52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AMERICAN-Copyright Disclaimer Under Section 107 of the Copyright Act 1976, allowance is made for "fair use" for purposes such as criticism, comment, news reporting, teaching, scholarship, and research. Fair use is a use permitted by copyright statute that might otherwise be infringing. Non-profit, educational or personal use tips the balance in favor of fair use.
著作權法第55條 在 冏冏子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可以直接時間跳到 → 3:40 被父母發現同志身份無法溝通怎麼辦?
字幕打到手快斷掉的2017年底囧星Q&A:不包含太私人問題和重複問題~
問題列表
0:10 集資訂閱結束後,是否開放無回饋的贊助?
2:32 出國後發現自己不適合國外生活如何解決?
3:40 同志身份被父母發現,無法溝通怎麼辦?
7:21 影片BGM使用有什麼注意事項?
8:15 厭世的高三生想問生活的動力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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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著作權『合理使用』的法條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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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律】
Copyright Disclaimer Under Section 107 of the Copyright Act 1976, allowance is made for "fair use" for purposes such as criticism, comment, news reporting, teaching, scholarship, and research. Fair use is a use permitted by copyright statute that might otherwise be infringing. Non-profit, educational or personal use tips the balance in favor of fair use.
【中華民國法律】
民國十七年(1928年)首次制訂。現行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規定了著作財產權的限制,除了第六十五條規定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外,第六十五條前各條規定需在合理範圍內得使用,而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受限制的各種狀況,是屬於廣義範圍中的合理使用概念。
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著作權法第55條 在 第五十五條 - 著作權筆記 的相關結果
第五十五條 (非營利活動之合理使用) 最後更新日期111.03.10.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 ... ... <看更多>
著作權法第55條 在 非營利性活動中如何合理使用他人著作?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的相關結果
另就主辦單位舉辦活動之目的,又大抵可區分為具有營利目的與非營利目的之活動,考量到非營利活動舉辦目的所具有社會公益之意義,因而我國著作權法特於第55條規定:「非 ... ... <看更多>
著作權法第55條 在 著作權法§55-全國法規資料庫 的相關結果
第55 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 <看更多>